去年以来,国务院、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的要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来执行,有的要按照“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来执行。在贯彻落实中,我接到很多基层一线的咨询,大家非常关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哪些优惠政策适用“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以及它们之间的有什么区别。为了帮助基层一线的同志理清政策界限,更好的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是针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言的,主要以是否盈利、盈利多少来划分的,同时考虑企业规模,对企业规模的判断不区分行业,全部通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来确认;而小型微型企业是针对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而言的,主要以企业规模来划分,不考虑是否盈利,对企业规模的判断区分不同行业,分别通过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三项指标来确认。
二、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下发的《大中小微企业规划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详见附件)。
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分别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专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项:一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20%的优惠税率。二是适用企业所得税20%的优惠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三项:一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是新办小型微型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三减半”。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非公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以及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3〕52号),对新办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新办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宁党发〔2013〕7号文件下发之后即2013年1月之后成立的小型微型企业。三是免收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财(综)发[2013]275号),自,2013年5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