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需要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必须符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2001】第5号)和《银行汇票准入推出管理规定》(银发【2000】176号)中的银行汇票准入条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短期资产流动性比列不超过25%以上,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
2、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和批准必须按以下程序: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批准,并就开办业务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行审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不得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具体监管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有具体的分工,并可能对上述监管责任有所明确,但基本精神没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