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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如何入账?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费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从上述分析可见,对于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管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如果是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管理费用"。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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