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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有何规定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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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有何规定?

大部分的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对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容易混为一体,不能正确划分,基本上都是在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计税缴纳相关的税费,形成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建立预缴税款台账,为便于核对台账数据,建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三级核算。

劳务公司一种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公司,另一种没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公司;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不仅可以做建筑劳务分包,还可以作劳务派遣等,涉及的税目不仅有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及其他服务),还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服务;而没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公司只有劳务派遣等,税目也只有现代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服务。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 /(1+11%)] ×11% }/S=[S/(1+3%)×3%]/S

R=29。39%。

 

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实务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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