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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获得的赠品所得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参加活动获得的赠品要区分参加有奖活动和购物满赠两种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因而,如果是购物满赠礼品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对于57号文件的规定,是指本身没有销售往来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销售行为,而销售赠品则与这种情况大有区别。在销售赠品的活动中,销售的对象与取得赠品的对象同属一人,两者之间的销售与赠送如果按销售折让处理更符合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有哪些买赠活动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礼品的共同点是,礼品和购买消费直接相关,只有购买了商品或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的赠送,实质上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赠品的成本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换句话说,个人已经为礼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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