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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预收款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对房地产而言,营改增前一直是以预售款作为计税依据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而营改增后,此预售款包含增值税,待到交房结算时才会体现出来并确定营业收入。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售阶段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土地增值税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所得税,我们可以参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即从企业所得税角度,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例:有一客户预售房款50万元并记入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待13月后交房时开具发票,价47。06万,增值税2。38万元,借:预收账款50万 贷:营业收入47。06万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38万元。那么在预售当月是以50万作为计税依据还是以47。06万呢?
如以50万为依据,三项费用又没有营业税来抵减,这样反而增加了企业前期的负担,税负上升。则需要这样考虑:
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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