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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收不回来税务处理
答: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确认坏账损失,即必须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确认后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仅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所规定的情形,而且还必须遵循此文件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征管要求。
对于企业应收款项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二十三条列举的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但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企业应收款项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列举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款项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由此可见,不管是何种坏账损失,企业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坏账损失,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货款收不回来帐务处理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如果计提了坏账准备,要冲销坏账准备,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的,直接核销,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已经开票的账上应该是确认了应收账款的,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做资产减值损失,注意坏账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实在是收不回来的,可以转销应收账款进入营业外支出,但是这块要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税局报备。具体可参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2011]25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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