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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迁址后账面存货的增值税处理有何规定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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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迁址后账面存货的增值税处理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因此,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账面上的存货不需评估缴纳增值税。

 

公司经营地址变更需要提交资料有哪些?

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经营范围除外 ),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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