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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票要求开票方变更金额怎么处罚
问题:某人到物流公司托运物品,价格是50元,但是这个人要求我给他开200元的发票,这样可不可以对他进行处罚?
答: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标准处罚: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他向您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真是这样开了发票,双方都进行处罚。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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