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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合并报表中差额怎么处理
答:(一)企业合并与购买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称为购买法。购买方通过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购买方解散的合并方式,称为吸收合并;购买方通过合并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合并后被购买方仍保留法人资格的合并方式,称为控股合并。
(二)购买法下合并差额的处理
购买法下确认吸收合并时,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成本与合并时取得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下简称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称为合并差额。对于合并差额的处理,按不同情况,为借差的,确认为商誉;为贷差的,确认为当期收益(贷差)(简称合并收益)。这样,确认吸收合并会计分录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抵销分录的借、贷方发生额才能相等。
由于控股合并后购买方与被购买方构成母、子公司关系,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20号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按照合并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不直接与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挂钩。这样,控股合并中存在的合并差额,编制母、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时均无须进行账务处理。
但是,20号准则同时要求,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这样,按照权益法处理合并差额的事项,就被安排到合并报表的程序中,况且,如果在合并报表时不处理合并差额,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与贷方发生额(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也不相等,必须通过处理合并差额,即在借方的确认商誉,在贷方的确认合并收益,借、贷方的发生额才能求得平衡。
(三)具体处理规范
具体处理规范主要有:
(1)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简称《讲解》)中指出:购买法下的控股合并,除通过合并使被购买方成为购买方的独资子公司的情况外,被购买方均不应因合并而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2)20号准则的《应用指南》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编制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
(3)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购买法下吸收合并的合并差额,在确认企业合并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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