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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发生的汇兑损益可以作为经费支出吗?
答:不可以,代表处发生的汇兑损益不可以作为经费支出。
1、现在很多代表处得的账务一般外包给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人员一般会在“财务费用”科目名下设立下面的明细科目:利息收入、汇兑损失、汇兑收益、银行手续费用等。
2、我认为很对会计记账人员将银行支票和贷记凭证放在财务费用中核算不是很妥当,银行的支票电汇费用应当是企业的日常经费,严格意义上讲应当归集到“管理费用”中,按照税法原理应当作为经费支出;利息收入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有争议的地方时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我认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中没有列举,则不应当计入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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