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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此外,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以上规定,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其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同记入“税金及附加”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消费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3。 一般商品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收取时,不纳消费税和增值税;逾期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会计分录是:
(1)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押金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会计分录是:
(1)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增(销)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5。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包装物计税作了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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