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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的教育费附加还用计提吗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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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的教育费附加还用计提吗

可以不提像增值税在做收入时核算出增值税这个在月末或季末确认未超过限额不交税时可以将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而教育附加费在月末或季末一次计提在知道不交情况下不需要计提的也不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

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9864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6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8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增值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198671日起施行

 

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

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200312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20041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8。2006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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