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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研发支出能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举例: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问:该企业做加计扣除前后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解:
设企业做加计扣除前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A;企业做加计扣除后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B。
第一种:加计扣除前
根据公示:A=利润*税率
推出:A=200*25%=50万
解析:这50万元,即为该企业上一年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加计扣除后
因研发费加计扣除占比例的50%
推出公示:B=(利润-研发费用*50%)*税率
推出:B=(200-100*50%)*25%
=(200-50)*25%
=37。5万
解析:这37。5万元,即为该企业在做加计扣除之后,上一年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的范围
答: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研发过程中取得的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作相应扣减。
在研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有些企业在取得这些特殊收入后,将其作为营业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在计算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却未作相应的扣减,仍以原来的研发费用基数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例:A公司于2017年3月开展一项研发活动,11月停止研发并宣布研发失败。研发期间共发生费用1964036。73元,产生下脚料钢材87吨,未达研发目标标准的残次品器械6台,处置后取得收入共计2017080。36元。则2017年当年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53043。63元(1964036。73-20170803。36),为负数不足扣减。因此,此项研发活动当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零。
2。同时兼顾研发与日常生产的人员、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未按工时占比分配计算。
部分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未按照研发工时进行分配,而是将人员、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全部归集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类别中,这是不规范的。由于上述3项内容适用规定相似,现以人员工时分配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详细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例:B公司开展一项研发活动,2017年7月,甲入职参与研发同时兼日常生产管理,假设本月甲参与研发活动工时为42小时,参与日常生产126小时,工资每月16000元。则B公司在8月统计研发费用时,应按甲的研发工时计算,即工时占比为25%[42÷(126+42)]。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的工资为2000元(1600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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