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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防空易地建设费会计分录
房地产企业发生时做: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工程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在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6B级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的收取的标准:按城市的防护等级和建筑物的地面建筑总面积适用不同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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