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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政策。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的概念界定。
在现实活动中,混合销售的对象肯定是同一客户。比如卖空调属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安装空调属于服务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卖空调的又一般都负责安装,这就属于混合销售,即销售和服务这两项业务是同时针对同一个客户的。对于生产和销售货物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论怎么记账,都要合起来缴纳增值税。
还应该强调的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的征管尚处于“以发票为准绳”的阶段,是开什么发票缴什么税,绝不是企业想缴什么税就缴什么税。如果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就要办理增值税纳税登记,购领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以服务为主,就要办理营业税纳税登记,购领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同时购领增值税发票和服务发票,那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开什么发票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混合销售,比如只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卖相关设备,那就开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如何缴纳税款?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
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就是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营业税。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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