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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入账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11-19

可转债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入账,入账时,各位会计会遇到各种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该如何解决。

可转债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入账

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转债会计核算例析

A企业2010年7月1日发行面值100,票面利率第一年0。5%, 第二年0。8%,第三年1。1%,第四年1。4%,第五年1。7%,第六年2。0%的可转

换公司债共0。000。000张,每半年付息一次,发行费用为224,194,107元,总募集金额为00000,000元,募集净额为39,775,805,893

元。该可转债的转股期为此次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该可转愤同时含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

 

条款、回售条款。各条款的行使条件如下:

(1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格的

8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2)赎回条款。在本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转股价格的

130%,本行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愤。

(3)回售条款。本公司若改变资金募集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想本公司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自1992年发行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针对可转债的会计处

理却一直不够明晰。2006年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对于金融工具以及衍生工具给出了更为准确、详细的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发行

的可转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负债。

可交换债券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答: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方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债券未交换成股票前构成企业的负债,可在"应付债券"下设置"可交换债券"二级科目和"面值"与"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企业发行的债券由于溢折价和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的存在,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般与债券票面价值会存在差异,此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公司债券一般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调整"科目进行摊销,按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债券利息的支付与一般债券无异,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持有人若未在转换期内交换为标的公司股票,发行方交付资产偿还本息后债务随即解除,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当可交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应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按转换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从"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贷方转出,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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