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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什么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什么规定
(一)技术进步等原因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企业外购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四)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五)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七)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享受优惠方式
1、上述第1至3项优惠政策,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自行保存留存备查资料;
2、上述第4至7项优惠政策,预缴享受、年度备案,自行保存留存备查资料;
3、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视为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另行填写备案表或附送其他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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