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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单位需要申报吗?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在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各项所得时,应在规定的纳税限期内在规定的纳税地点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填表说明:
注1、纳税人编码 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注2、抵华日期 按照护照的来华日期填写
注3、所得项目 不同的所得项目应分别填写,一个月内同一所得项目取得时间不同的,汇总填入一行,并在所得期间栏分别注明
注4、所得期间 以支付收入日期为准
注5、外汇牌价 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填写
注6、减费用额 按所得项目的费用标准填写 注7、应纳税所得额 人民币合计减去费用额的余额
注8、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9、声明人 填写纳税人姓名,如纳税人不在时,填写代理申报人姓名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50%);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100%)。
扩展资料:
1、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授课费、评审费和咨询费等劳务报酬支付时,劳务报酬所得者没有自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劳务报酬所得者的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依法尽到代扣代缴的义务,使得国家应得的税款流失,更有损于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纠正。
2、劳务报酬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
税法宣传要时时进行,要在全民中广为普及,最终达到公民懂得《个人所得税法》、遵守《个人所得税法》和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良好氛围,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时时处处模范执行国家税法,有劳务报酬所得时,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者自动交纳
能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授课,搞审读,做鉴定、评审、咨询、面试和监考者,大多是国家公职人员,职位、水平都很高,出来进行这些工作,都是履行公职,供职单位给报销差旅费。
额外领取劳务报酬本来就让人有些难得其解,结果还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更令人难以置信。所以建议这些领取劳务报酬的同志,以后再领取类似的报酬时,要主动缴纳或主动提示,让劳务报酬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三)劳务报酬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支付劳务报酬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劵、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
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理劳务报酬的支付。
(四)加大对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缴纳和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处罚力度
税务部门不要谈到个人所得税时,眼睛只盯住企业和高收入部门,而忽视了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这个漏洞。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报酬支付,以及代扣代缴情况检查的同时,对坚持按税法办事,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对那些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除要求他们依法足额补缴税款外,要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以保证他们以后能够认真进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从而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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