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某一期间发生,以后各期不能转回或消除,即该项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期间。其成因是由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入与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口径上存在差异。如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该支出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允许其从税前会计利润中扣除。这种差异发生在每个会计期间,而且,这种差异发生后,不能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
产生永久性差异的几种类型: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为收益。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除。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除。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需要设置“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按纳税所得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 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账户;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账户;期末,应将“所得税” 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账户,结转后“所得税” 账户应无余额。
【例11-34】 2005年12月,盛安公司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400万元,当月该公司在建工程领用产品,会计核算时未计为收益3000元,当月赞助体育比赛5万元,另取得国债利息收入4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
1、计算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3000+50000-40000=13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000+13000=4013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013000×33%=1324290元。
2、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①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132429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24290
② 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24290
贷: 银行存款 1324290
③ 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1324290
贷:所得税费用 1324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