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例】 甲公司在20x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800 000元。5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 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000 000
(2)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 000元(100 000÷5)。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0 000
(3) 20x9年10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 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 000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000
财务费用——售后回购 20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08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87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