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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怎么进行会计核算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对售后租回交易,如果是属于融资租赁的,则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如果是属于经营租赁的,则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售后租回交易的情况下,原出售房地产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能一次性确认为销售当期的收益,而应当在回租期内递延分期转销为折旧费用或租赁费用。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答: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没有满足本准则第7条规定的5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则应将该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在经营租赁下,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应作为当期租金费用的调整项目;按照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是指在确认当期该项租赁资产的租金费用时,按与确认当期该项资产租金费用所采用的支付比例相向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分摊。
账务处理方面,承租人应设置“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以核算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租赁资产按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主营业务收入”、“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等科目;租赁资产按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如果租赁资产是按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出售的,应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租赁费”、“营业费用——租赁费”、“管理费用——租赁费”等科目;如果租赁资产是按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出售的,应借记“制造费用——租赁费”、“营业费用——租赁费”、“管理费用——租赁费”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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