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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答: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办妥托收手续时。
因为在托收承付方式下,企业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如果购货方资金周转正常,即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但是,如果销售时已知购货方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或者销售时得知购货方遭受意外损失而资金周转困难,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则不应确认销售收入,已发出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在会计准则里,各种结算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
(1)在直接收款方式下,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而不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
(2)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应在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3)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应在产品发出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4)在委托他人代销方式下,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清单的时间为营业收入的确认时点。
(5)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下,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各期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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