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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后发票怎么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另外,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他减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免税货物应按照零税率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如依照上述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应依照上述规定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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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如何办理减免税?
学技术厅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当事人,必须填写《减免税备查登记表》,顺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来的减免税备查资料后,必须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查,并由税政科和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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