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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不付款让别的公司多开发票如何理解
签合同公司与开发票公司不一致是不可以的。
一般来说,签合同的单位和开发票的单位不一致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签合同与开发票的单位应当一致
基本上关于合同签订一方要求多开发票。
不用考虑的呀 你直接问与你签约一方 让他以合同附件或者通知形式告知你公司 支付方是谁 然后以谁的名义开发票。
因为确定了是第三方付钱的,那这个合同附件或通知上除了与你签合同的公司的公章外,还需要第三方的公章,否则,你交付标的物给合同对方,但第三方对你抗辩权的。
至于发票开谁的抬头,当然是你的客户与第三方约定好,然后在合同附件中体现出来,你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做
签合同公司与开发票公司不一致,行吗?
合同的购销双方是一定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发票的购销双方也是据此确定的,他要反映这个事实,发票的开具是受发票管理办法约束的。同一购销事实就应一致,否则必受其一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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