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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增值税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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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对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做了明确的解释: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该公司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部分,应按该公司所适应的增值税税率,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延期付款利息是否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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