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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招待费调增了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5)一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在为其内部职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一些外部客人的费用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相关会计分录:
1、汇缴清算调增利润,不需要调整报表,因为税法与财务制度一定会有差异的。如果是今年清算去年的所得税大于了之前计提的所得税,那调整出来缴的所得税是需要调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分录如下:
A、调增产生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B、结转以前年度损益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无余额)
2、办公用品,打印了等调整,建议注销以前所有相关的待摊费用
A、将所有的摊销累计一起注销
借:待摊费用-办公用品(红字)
贷:银行存款(现金)(红字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摊销(红字)
贷:待摊费用-办公用品(红字)
或用相反的会计分录
B、做一份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设备
贷:现金(银行存款)
建议补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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