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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下面的收款单位能开人名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发票时收款单位名称和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应该当保持一致。
发票保管的要求:
1。空白发票的保管
a。税务机关要视具体条件全面实行发票集中保管制度。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库房和橱柜,分类、分户、分柜存放企业的发票,严格控制发售数量,并设立发票管理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都要登记入账。
b。企业领回的发票,也要设立专柜保管。对税务机关没有条件实行发票集中保管的,用票单位还应视具体情况,设立专库(柜),确保发票安全。
c。税务机关以及用票单位和个人都要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
d。印刷和使用发票的单位以及税务机关的专用仓库,其设计、施工和日常安全管理应参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2、作废发票的保管
作废发票多种多样,对不同的作废发票,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1) 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的管理。对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开具发票,不得在开错的发票上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
(2) 政策调整或变化造成作废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实行发票统一换版或政策变化以后,一般规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旧发票可以同时使用,到期后,旧版发票应当在税务机关收缴完毕以后,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并登记清册,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统一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须报经省国税局批准。
3、发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的存根,也应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4、丢失发票的处理
业户发票丢失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声明播出或刊登后,业户要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应将此类声名分类登记在案,供鉴定真伪发票时参考。丢失数量较多的或可能造成后果较重的,还要抄送到有关部门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案发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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