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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怎么做税务处理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以物易物方式交易的双方要分别作销售处理,应当按照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价并计算进项税额。同时涉及以物易物购销活动,还应当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的合法票据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利用不动产作为交易媒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相关税目缴纳营业税。
在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上,应于当期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差额确认当期的收益。同时,在有关补价的收益处理上,由于对换出的资产已经确认了收入和相应的所得税,所以应将补价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以防止重复课税。
关于非货币交易过程中应确认的收益与增值税之间的一些问题
会计制度对于应确认的收益以下面的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在通常的会计实务中,在确定应确认的收益时,上式"应交的相关税金"中一般不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而将这个差额转入到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③式中的"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不包含增值税因素,而在①、②两式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中考虑增值税的因素(即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问题)。具体将在后面的[案例2]中给予说明。
另外,换入、换出资产涉及到的计税价格如果没有指定,可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价格进行计算;如果计税价格有所指定则按计税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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