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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收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答: 一、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搬迁补偿款作为一项经济利益的流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具有收益的性质,但因不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不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收到或应收的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通常将搬迁补偿款视为政府补助,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其中,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与收益相关的搬迁补偿款,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因此,除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而收到政府从预算资金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外,企业通常不应将搬迁补偿款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二、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从政府处获得搬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资金还是非货币资金,从性质和根源上均构成税收上的收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考虑到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款将用于弥补搬迁损失和支付重建成本,为减轻企业税收资金占用负担,对将搬迁补偿款确实用于安排搬迁成本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按企业是否有搬迁规划,明确了具体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是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用企业搬迁补偿款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没有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没有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应以搬迁补偿款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将其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企业有相应的搬迁规划,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对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准予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企业搬迁的阶段性需要,税收上制定了企业可以推迟(递延)确认收入的优惠政策。
为约束企业确实将搬迁补偿款用于再生产,税收对企业搬迁补偿款推迟确认收入在时间上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搬迁补偿款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补偿款余额应并入完成搬迁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期满后,如果企业仍未完成搬迁,即使在搬迁规划确定的计划内,在规划搬迁次年起的第六年,也要将搬迁补偿款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纳税。
支付农民的土地补偿款需要开票吗?
不需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补偿款,属不征税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另外支付的原始凭证及拆迁补偿协议应作为相关附件证明,作为入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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