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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是否应该计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
是个人的应得工资,就是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实发工资。或称工资所得。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
计算个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时候应该以税前工资计算(即应该包含社会保险,公积金,所得税)的,甚至加班费,奖金,年终奖什么都应该算在内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数豆子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在经济补偿金方面不同的工作时限,都是不一样的,因为是个人所得一样计入工薪中,本文讲述补偿金是否应该计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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