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不设专门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若干办理会计事务的专职和兼职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
1.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要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并上报。
2.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参与预测、决策和计划、预算的制定
会计人员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编制并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定期分析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参与本单位的预测、决策过程;为编制下期计划和预算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4.做好其他会计工作
拟订本单位的会计事务管理办法,如材料收发保管制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制度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二)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会计是利用货币计量,通过一系列专门方法为人们提供所需经济信息的信息系统。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因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岗位的复杂难易程度的不同、所负责任的大小,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任职要求。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1.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其所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在单位会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考试合格,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对各级专业职务的要求是:
(1)会计员。应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2)助理会计师。应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3)会计师。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者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4)高级会计师。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任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2.对总会计师的任职要求
按照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的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应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行业生产、技术、经营等情况,有组织领导能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经济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方面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3年以上。
其他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