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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可带到外埠开具吗
问:近日,一位外省客户让我前去结账,因弄不清对方的付款情况,我打算随身带上一本发票,待收款后现场填开。请问发票可带到外省市开具吗?
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票不能带到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备注栏。例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预付卡业务开票、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等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应内容。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错误: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如果跨月了无法作废,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获取对方有效证明,然后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悄悄告诉你,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哦,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
作废操作方法: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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