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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资本变化税务处理怎么做
通常有以下几种理解:公司通过转增资本,使自然人股东权益增加,对增加部分应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自然人股东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自然人股东用新股东投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情形,应视同上市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自然人股东在资本转增过程中,实际并未取得现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便缴纳,由于自然人股东并未取得现金,也无法短期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实际只是原有资产的再评估,股东并未取得任何实际利益,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增资的4种方式,相应的财务处理如下:
(1)股东直接用现金增资。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中,直接增加注册资本。
(2)转增资本。减少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
(3)无形资产评估增值。*9步,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中,增加资本公积,属于资本(或股本)溢价。第二步,减少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
(4)通过新股东投资入股完成增资。一般分两步完成增资,*9步按比例增加注册资本,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第二步减少资本公积,按比例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变更后需要税务登记也变更吗
股东变更后是否需要税务登记变更,要看具体情况:
1、如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未变,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未变,不需变更。
2、如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变更。具体请查看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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