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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房屋分类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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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房屋分类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相关内容:

1、房地产企业预售商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预售公寓、别墅,预征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在此之前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一律在待项目竣工后统一进行汇算清。

2、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1。 毛利达50%的部分增值税税率达到利润率30%,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2.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 (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住宅项目的,以项目为单位预缴土地增值税。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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