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营店可以是分公司,也可能是子公司。具体到直营店的有关费用核算方式,如果是子公司就需要单独建账,单独纳税;如果是分公司,就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假设A服装企业在苏州有一个直营店,2012年租用的店面每月租金10万元(年初已一次性支付),人工费用5万元,建店之初的装修费用72万元分36个月摊销,每月摊销2万元。
直营店年初支付店铺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店铺租金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每月摊销店铺租金时:
借:销售费用-租赁费 10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0
每月支付人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工资、养老保险等 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00
摊销店铺装修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用 20000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总分机构核算方式,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动涉及的增值税,执行财税〔2012〕9号文件,由总部统一协调。例如,8月份从总部进货2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不含税),假设对应的销售成本为162万元。
总部将服装送到直营店时,实际上只是存货从北京移到苏州而已,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苏州直营店收到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服装 2000000
贷:内部往来-总部 2000000
直营店确认收入时(假设收到现金等货币资金):
借:现金、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20000
贷:库存商品—苏州直营店××服装 1620000
期末“库存商品”的余额是没有实现销售的在库商品,每月应该进行盘点核对;“内部往来-总部”的余额表示欠总部的货款。
总部将服装移送到直营店时
借: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2000000
贷:库存商品—总部苏州直营店 2000000
将资金转给北京总部时:
借:内部往来—总部 1620000
贷:银行存款 1620000
总部收到苏州直营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20000
贷: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1620000
总部与各直营店每月应该及时核对往来余额,并进行确认。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母子公司核算方式,子公司由母公司100%控制。子公司既是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个时候,母公司在将货物移送给子公司,总公司*9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苏州直营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总部
苏州直营店购进存货: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总部
直营店实现销售时,需再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直营店再进行结转销售成本的处理。
会计期末,母子公司还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内部销售。这里的抵销内部销售余额有两部分,一是已销售部分,假设总公司给子公司50万元货物(不含税),子公司实现销售100万元(不含税),那么合并报表时,两次收入确认就是150万元,需要抵销其中的50万元,真正的销售余额只有100万元;二是总公司实现了销售,子公司没能销售出去只是作为库存的部分。因为实质是库存商品在不同仓库之间流转,没能真正实现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