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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理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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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是否适用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如果选择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应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一栏可以填“免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也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声明放弃适用免税优惠政策(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增值税纳税申报。

水资源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明确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一条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指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水资源费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发票,这部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优惠范围,不能放弃也无需备案,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污水处理费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理?根据增值税规定,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如果选择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放弃免税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企业需要权衡利弊,是否要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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