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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怎样合理分期缴纳税款?
答:
如果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或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而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而取得现金收入,按照财税〔2015〕4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因此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如果高于按直线法计算的分摊额,应先按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缴税,剩余纳税义务在剩余年度重新分摊。如果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低于按直线法计算的分摊额,则不影响各期缴纳税款的计算。
第一种情形: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当年取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5年取得现金补价40万元,应优先缴纳税款,未履行纳税义务在剩余期间按期分摊,2016~2019年应缴税款:(100-40)÷4=15(万元/年)。
第二种情形:在发生纳税义务当年之后,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取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应当在收到现金的当期缴纳税款,剩余部分在剩余期间分摊。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7年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取得现金收入40万元,则2015年、2016年根据直线法计算,每年缴纳税款20万元,2017年缴纳40万元,则剩余2个年度应缴税款:(100-20×2-40)÷2=10(万元/年)。
第三种情形:在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分多次取得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处理方式与第二种情形相同,但是可能需要多次在剩余期间重新分摊。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5年取得现金补价25万元,2017年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25万元,则2015年缴纳税款25万元后,剩余4个年度应缴税款:(100-25)÷4=18.75(万元/年)。2017年缴纳税款25万元后,剩余2个年度应缴税款:(100-25-18.75-25)÷2=15.625(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取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少于按直线法分摊该年度应缴税款,则对本年度和剩余年度缴纳的税款不产生影响。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取得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由于第一年取得现金收入大于按直线法分摊的应缴税款20万元/年,纳税人应缴纳税款30万元,则重新按照直线法计算剩余4个年度应缴税款:(100-30)÷4=17.5万(元/年),大于2016年和2017年取得的现金收入10万元,因此不影响当期纳税义务。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什么?
答: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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