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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其他应付款需要交税吗?
企业注销时确实无法偿付款项的,需合并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注销时无力偿还的其他应付款如何账务处理?
对于公司注销清算,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
对企业应付款达三年以上未付出的,在企业注销之前此款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付款项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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