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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冲红要收回原来的发票么?
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帐,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
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对方未认证的,需要收回原来的蓝字发票;
对方已经认证抵扣的,不需要收回原发票,开出红字发票后交给对方冲销原发票。
专票作废未收回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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