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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国家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来,保险业税收政策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化、合理化的路径,税种、税目不断优化,总体税负有所降低,但也存在一些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沿革
我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的,按征税对象看,我国对保险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来,保险业税收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80年-1982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伊始,允许保险公司留足保险基金以后再上缴财政,以积累总准备金。此时,国内唯一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税负为零。
1983年-1987年,利改税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55%缴纳所得税,20%向中央财政缴纳调节税,5%向地方财政缴纳营业税。
1988年-1993年,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利益分享,所得税和调节税各占50%,由保险企业和国家财政“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1992年-2007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繁荣,我国的保险税制也做出了相应地调整,取消了保险公司调节税。同时,营业税和所得税也发生了较大的调整:营业税在1994年提高到8%的基础上,国家考虑到某些险种的特色,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从而进一步促进了这些险种的创新和发展;所得税则在1997年统一内资保险公司的税率为33%,从而营造了内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仍维持在15%。
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保险公司,不分内资外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税前扣除方面,内资保险公司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限制,或者取消了工效挂钩做法,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捐赠费用方面,内资保险公司当年可扣除的比例也大幅提高。营业税率仍统一为5%。
我国保险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保险业的特殊情况和扶持部分特殊险种发展的需要,我国在保险业税收政策制定时,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
一、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农牧保险免税。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提供农牧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范围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2.保险企业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险,具体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所列范围执行。共列有普通人寿险26种;养老年金保险18种;健康保险25种。此外,各地保险企业根据当地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免征营业税。
3.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收营业税。即其保险业务收入,可以不纳营业税。但境外保险机构以在中国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应视为在中国境内提供保险,其保险业务收入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
4.对保险企业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5.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征印花税。
6.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二、投保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保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4.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地试点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8% 。
5.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规范化、合理化程度不断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与保险特点及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环节
1。营业税税负偏高。从税率上看,从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与金融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一起使用5%的营业税率,高于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的3%税率。从税基看,与同是5%营业税税率的金融业相比,银行信贷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数,而保险业务则要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计税税基。
2.印花税税率较高。印花税属于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税负轻、纳税人自行纳税的等特点。我国除农业保险外,所有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比其他行业适用的0。05‰、0。3‰、0。5‰要高出许多。
3.未实现分险种税率。根据国外的税收政策来看,对于不同的险种制定不同的营业税率,以体现不同险种特有的性质。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寿险、农险免税外,其他一切险种都不分税种实行5%的统一税率,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
4.总准备金不能在税前列支。目前,保险公司只能从净利润中按照4%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税制中并没有将保险公司总准备金列为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水平不高,使得计提的总准备金数额很小,远不能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5.缺乏巨灾准备金税收优惠。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专门的巨灾准备金,发生巨灾损失多动用总准备金。在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多、损失大的情况下,巨灾准备金税收优惠的缺失将弱化巨灾准备金的提取积极性,难以分散巨灾风险。
6.小公司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英国、美国等都有对小规模保险公司税收优惠的政策,而我国则没有。目前,国内中小保险公司居多,但大部分在竞争中居于劣势,需要适当的税收优惠促进较为完全的竞争,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二、保险营销员环节
保险营销员代理收入存在重复征税。根据现行规定,寿险营销员每月需按佣金收入总和的5.5%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分析,寿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收取保险费及提供相关的客户服务,无权签发保险单和处理理赔,并不属于经营行为。从资金流动的角度分析,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中提取出来,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已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不应当再征收营业税。
三、保险消费者环节
缺乏购买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在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保险费的环节不享受税收优惠,个人需拿自己的税后收入购买保险。此外,占寿险业务比重较大的分红产品的红利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保险公司的红利本身为税后收入,但投保人领取红利时,要按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需要更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当前保险业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准备金税前列支的问题、缺乏巨灾准备金税收优惠问题、小公司税收优惠问题、个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税优问题等都值得行业关注和研究,并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行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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