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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律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如果企业属于一般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如果属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但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即企业当年提取并且实际使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企业当年计税工资总额的2.5%;
企业虽在当年按规定提取,但未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公司以前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余额,根据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什么?
答:如下: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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