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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分包工程核算的问题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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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分包工程核算的问题

一、建筑服务分包工作量纳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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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额征税会计处理

作为施工企业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必须要考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和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会计处理上,(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照工程结算数为基数计提,与税法上规定的“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

1。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额征税会计处理

作为施工企业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必须要考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和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会计处理上,(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照工程结算数为基数计提,与税法上规定的“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

3.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施工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只是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替换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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