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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小规模增值税免税账务处理
符合减免增值税政策(即:每季度销售小于9万元)
借:应收账款/现金/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符合免征税(需到税务局办理备案)
借:应收账款/现金/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9月份征期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从2013年9月份征期开始,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填写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口径,将当期销售应税货物、劳务以及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相关栏次;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直接填"0"。
相关知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减免或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时为: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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