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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清算期间怎么处理清算问题?
答:1、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2、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3、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政府补助、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
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
4、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
税务清算期间怎么处理清算问题?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做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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