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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同时盖总分公司的章有效吗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1-15

发票上同时盖总分公司的章有效吗,关于发票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数豆子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发票上同时盖总分公司的章有效吗?

问:发票盖了2个不同的公司的章还有效吗?

答:发票无效!

原因:发票上可以盖多个章 ,(最好是三个章以下)但必须是一个公司,且盖的章不能重叠,不然无效 。

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后面不需要加盖总公司的发票章做背书。

发票章的使用规定在国税总局颁布的《发票管理办法》里,只规定了谁开具的发票由谁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后加盖总公司的发票章对发票本身来说是无效的,如果没有在发票规定位置盖分公司的发票章,则该发票无效。如果盖了分公司的章又盖了总公司的章,属于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但盖两个章的情况,不影响使用,在税局不严抓的情况下不会按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处罚。

相关法规(法规是指法律和规章制度总和,所以不需要说法律法规,法规包括法律)没有关于发票背书的做法,是没有效力的。

发票盖章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种情况:发票是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种情况:发票上不允许既盖了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发票上只允许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种情况:发票上盖的发票专用章不清晰,或者加墨多了,字都成一团了,根本认不出是哪家单位,可以在边上加盖个清晰的发票专用章,又或者直接作废(跨月冲红字)。

第四种情况:只在发票联上盖了发票专用章,却没在抵扣联上盖章,是无法抵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五种情况:代开发票上未盖单位发票专用章。通常很多人去税务局代开,以为盖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就可以,其实不然,无乱是代开专票还是普票,都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六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也有,就是发票专用章跟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这个发票也不一定说一定不能用,但必须是要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同时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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