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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准则对于销售退回的不同会计处理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09-28
  2017年修订的新收入准则和原收入准则相比,变化很大,其中之一就是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影响。
  2017年修订的新收入准则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规定如下: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原收入准则对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规定如下: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举例说明:
  达达公司如果在2017年11月销售一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货物,那么按照新收入准则该公司在11月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时就应该剔除销售退回的影响因素,就剔除影响后的金额来确认收入和成本,等到2018年2月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在当期对原来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即使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也不需要调整2017年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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