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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征的个税?
答:
开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将劳务提供者视为个人,故除了代征流转税之外,还同时代征了个人所得税。(有些地方规定,凡是申请代开劳务发票的,无论申请代开票的是单位还是个人,一律按比例代征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其实质是假定申请代开票的都是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企业申请代开发票,应该只代征流转税,对申请人是个人的才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有些地方可能对单位申请代开发票的,同时预征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可以按完税凭证注明的代征所得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企业所得税”。但完税凭证上注明所代征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是否可以同样处理,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沟通确定。
代开发票适合的人群和所需的资料?
答:
适合人群
据介绍,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它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发票的;
3、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申请代开。
此外,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的,经处理后,税务机关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代开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所需资料
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
4、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5、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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