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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面没有数量和单价的可以用吗
需要填写数量和单位,没有的需要退回重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开数量和单价吗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不开数量和单价的。
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能用,可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即使不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只要发 票代码、开 票日期、发 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内容没有错误,可通过认证。
不附销售货物清单,仅仅不便于购买单位准确纪录相关材料(商品)的单位、数量。
1、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销售品种繁多、复杂、计量单位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不开单位、数量,采取另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销售货物清单中列明货物(劳务)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
2、不开单位数量,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也能认证。
3、发现票面内容开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 票代码、发 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不开单位数量,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4、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但实际业务中,劳务(服务)应税项目,不需要填写单位、数量。
增值税发票填写项目不全合法有效吗
问: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金额、税额,这样的发票是否符合填开规定并可以作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合法有效凭证?
答: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就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的取得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但填写有金额、税额,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其普通发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影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也未填写数量、单价,也无清单,因此,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票上面没有数量和单价的可以用吗?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是必须填写的,否则就要作废重开,不作废也是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同时小编讲述了增值税发票填写项目不全合法有效吗的问题,具体的请看上文数豆子小编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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