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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外企如何预缴季度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具体适用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税政策"。
【预缴周期统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申报预缴季度税款。
【"以报代备"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在季度预缴税款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在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最后一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B类《纳税申报表》"预缴申报时填报"这一行,即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栏次--"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选项中勾选"是",完成备案。
【多种预缴情形】按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季度预缴时可按"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三种类型来处理。(本文例题,除应纳税所得额各异外,其他指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注意所称的上一纳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变化,即: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017年及以后年度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标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在每年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例解一】闻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1~6月份累计利润50万元,1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万元,7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0×50%×20%-2=3(万)
【注】如果符合新政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因新政出台前按原政策(如利润超过30万元等情形)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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